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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胡锦超 周燕
2022年7月,家住重庆市的待业青年蒋某开始琢磨带少女提供有偿陪侍牟取非法利益。此后3个月,蒋某通过哄骗、引诱、拉拢组织8名年龄约15至16岁的未成年少女到多家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提供陪唱、陪喝、陪玩的有偿服务,通过娱乐场所统一收取陪侍费用后,先扣留一部分作为押金以防止未成年少女私自离开,再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利润后进行发放。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操纵案涉未成年少女,蒋某安排她们居住在由其提供的房屋内,并负责上下班接送和日常伙食。同时,为了逃避身份查验,蒋某还将案涉未成年少女电子身份证出生信息修改为成年。2022年10月2日,未成年少女黄某离家出走加入蒋某团伙从事有偿陪侍,家长各方查找,最终在某一娱乐场所将其找到,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蒋某抓获归案,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扰乱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潼南区首例适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召集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行为进行惩治的案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现实中,娱乐场所内提供有偿陪侍的行为却屡禁不止,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精神空虚以及物质缺乏等弱点,以引诱、容留、教唆、强迫等手段,组织、操控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并获取利益,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对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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